据微信公众号“萍乡发布”8月1日消息,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涉及降低个人首付比例、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实行“以旧换新”交易模式、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等32条措施。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首付
文件提出,降低个人首付比例。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同时,取消住房商业性个人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做好自律管理工作,密切监测辖内金融机构在政策落实后的利率执行情况,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自主协商,推动房地产市场充分竞争后形成新的较为稳定的均衡水平。
继续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各银行机构实行“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对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并已全部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的,不受已有异地住房贷款影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拟购商品住房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若购房人在拟购商品住房所在地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满足以上任一情形的,即可享受对应最优住房贷款政策。
萍乡市还将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取消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限制,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就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开通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在原“等额本息”的贷款还款方式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提高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萍乡市双职工购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标准及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只需符合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即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最高月缴存额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月缴存额标准。
此外,对购买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申请购房贷款的,银行机构应按照“应贷尽贷、应快尽快”的原则发放按揭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低限发放商业办公类用房购房贷款。鼓励银行机构结合中小微创新企业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
促进商品房销售:支持试点现房销售,支持收购商品房去库存
文件显示,萍乡市将支持试点现房销售。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房销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备案等制度,压缩项目开工、验收时间,提高项目开发、上市效率。属地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试点现房销售,对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进一步加大白名单融资政策倾斜力度,支持商品住房项目达到现房销售的条件。
支持收购商品房去库存。优先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政策,完成年度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办公用房、干部职工宿舍、周转房、人才房等,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后可通过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品房或写字楼等方式进行筹集。
实行“以旧换新”交易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置换购房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三方协商一致签订购房协议,旧房可由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代销完成后购买约定新房。资规部门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支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收购居民旧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降低商业办公类房屋使用成本。对改建改造改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他租赁住房的商业办公类商品房,以及本措施印发前已批准建设且符合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商服用地性质类住宅公寓,允许铺设燃气管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气价格,落实“一户一表”,根据房屋实际用电性质收取用电费用。
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建立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保交房工作。全面排查已售逾期难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建立已售难交付项目信息台账,制定市、区商品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实施方案,组建市、区保交房工作专班,按照应当续建、应当缓建、应当停建的原则进行摸排分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一项目一策”分类处置,攻坚化解已售逾期难交付商品房项目的交付风险,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白名单”制度建设。市、区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地方金融管理、银行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定期会商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问题项目修复,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建立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能同舟共济且支持力度大的主办银行,支持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
加快解决存量商品住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属地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工作专班机制的作用,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房地产企业欠缴税费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实行分类施策,开展集中攻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登记发证。
稳妥处置“工抵房”“法拍房”。加强对“工抵房”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应与该小区平均价格相匹配。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稳妥开展“法拍房”工作,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确保当地商品房价格总体平稳。
支持不同购房需求:发放购房补贴,
文件要求,继续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属首次购买的,每套补贴10000元。属改善型购买的,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补贴5000元;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补贴8000元。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二孩、三孩家庭群体(计算时间截止商品房合同备案日),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分别给予家庭群体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购房补贴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全额保障。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青年人才购房政策。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本市企业或教育、医疗类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继续实施新市民购房政策。对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户籍以外的购房人在该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网签合同且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50%给予补贴,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发放,该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继续支持满足老龄化社会购房需求。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工作、生活的常住人口,鼓励其近亲属来萍投亲养老,对投靠人本人或被投靠人新购一套住房的,在符合无房无贷、无房有房贷记录以及有一套房且贷款已结清等相关政策规定情况下,继续按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执行。
继续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对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继续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对其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购房时凭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征收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各区可在不低于此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调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该补贴措施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继续对搬离C、D级危房的购房人实施购房补贴。继续对搬离C、D级危房,且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整治措施,在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购房时凭C、D级危房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该补贴措施有效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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