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60后投资者斥资500多万买基金,想要赎回时却被承诺保本保息。基金在两年后亏损170余万元,投资者状告银行获赔159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案例,60后投资者王某具有二级市场股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经验,2021年6月,其在某银行认购了一只基金代码为012XXX的“XX产业前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产品,认购金额558万元,成交价格1元,成交净值为1元。认购当天该银行未进行“双录”(录音录像)程序。
2022年1月,王某希望赎回上述基金产品时,客户经理却告知她需要承担70余万元的亏损,并向王某承诺会保本保息,甚至表示会以其他方式补偿她的损失,且保证年化利率不低于4.5%。
为了偿还自身债务,王某于2022年9月26日赎回案涉基金份额418.5万份,成交净值0.721元,确认金额300.98万元。该基金截至2023年9月14日累计亏损170.16万元,剩余金额86.86万元。交易后,该基金剩余139.58万份额未赎回。
王某称,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也基于银行一再、明确的要求,其才没有全部赎回全部产品,因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银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双方对于银行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向王某销售案涉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过错均无异议,案涉银行亦同意对王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一审另查明,截至2023年6月21日,案涉基金的净值0.6678元,剩余139.58万份额的市值93.21万元。经计算,截至该日,王某的投资资金本金损失合计为163.81万元;王某对此计算数额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员工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行为,导致王某投资损失,案涉银行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王某,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资过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亦应当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当有一定认识和理解;并且,根据银保监部门答复书记载,2021年6月7日王某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进取型),该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其当日购买的案涉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中风险)相匹配。故王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银行侵权行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案涉银行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案涉基金于2021年6月8日确认购入,故一审法院以前述本金损失为基数,计算至2023年6月22日止的利息损失为12.45万元。上述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176.25万元,由银行按照90%责任比例赔偿王某158.63万元。
在一审判决后,王某与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了二审。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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